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蘇州市吳中區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和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蘇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蘇府規字〔2010〕18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籌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供應給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管理規范、生活便利”的原則。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有條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償居住。
第五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各鎮、街道、度假區、開發區、城區、穹窿山風景管理區管委會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行政管理工作。
區發改、公安、監察、財政、民政、人社、國土、規劃、審計、統計、物價、稅務、金融辦、住房公積金、工會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涉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六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區國土、規劃、財政、發改等部門,結合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根據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規模、基本居住需求、當地居住水平及發展趨勢,制定我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并納入區住房保障規劃體系。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采用多主體投資多渠道籌集的方式,遵循“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購、租用、裝修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管理。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及政府機構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
(三)退出或閑置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四)住建部門閑置的直管公房;
(五)其他形式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建設、籌集、租賃管理等,參照執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于解決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居住的住房,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的,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認定,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可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以新建、改建為主,做到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布局合理、配套齊全。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并根據不同的承租群體,進行相應的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
第十一條 以公共租賃住房立項的建設項目建成后,投資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房產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記“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轉移時按住房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改變用途,變相進行商品住房開發;任何單位或組織不得以公共租賃住房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十二條 各鎮、街道、度假區、開發區、城區、穹窿山風景管理區管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本轄區或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人員租住。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使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有效、合理、充分利用的制度。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
各鎮、街道、度假區、開發區、城區、穹窿山風景管理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各類人群對住房保障的實際需求情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本轄區近期公共租賃住房的主要保障對象,有重點、有計劃地分步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并逐步擴大保障范圍。
第十四條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本區城鎮戶籍,并符合現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條件;
(二)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政策,但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除外;
(三) 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申請人及其家庭人員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賃補貼政策。
第十五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從畢業當月計算起未滿60個月;
(二) 在本地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金;
(三)申請人及配偶在本地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在本地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金;
(二) 申請人及配偶在本地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 申請家庭型成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必須是在本地居住并就業滿五年的人員。
(四) 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七條 申請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必須先按相關程序和規定申請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資格”。
已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鎮(區、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各鎮 (區、街道)應當按照蘇州市吳中區住房保障的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適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并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其用人單位向所在地鎮(區、街道)提出申請。各鎮 (區、街道)不受理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個人申請。
各鎮 (區、街道)應當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予以登記;對經審核符合條件并已登記的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適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并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九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
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適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及時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條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配租制度。已登記的申請人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的輪候方式公開進行,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應當與所在地鎮(區、街道)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由申請人、用人單位與所在地鎮(區、街道)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作棄權處理。各鎮(區、街道)2年內不再受理棄權申請人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自行安排申請人租住。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復審制度。經復審不再符合租賃條件的,應當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對僅因經濟收入原因不再符合租賃條件且